今年的国庆节很特别,因为赶上4号中秋,有4天带薪假,有工作单位的人可以休息8天。随着节日的临近,侃米拉月嫂公益平台微信群,有一些姐妹在讨论月嫂育婴师是否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双倍或者3倍工资,今天小编查阅了部分资料,和大家分享一下。
▲法律依据: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劳动者每年有11天的法定休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具体可以看这篇《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了解。
那么问题来了:
1,家政服务人员到底有没有自己的“单位”?如果有,到底是家政中介公司,还是雇主的家庭?
解答:在《月嫂接私单注意事项》这篇文章里,我们建议月嫂如果接私单,要和雇主签订合同,将服务的相关内容在协议里做好约定,给自己一份保障,不要什么手续都没有就去上户。月嫂接私单,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经过家政中介公司,和家政中介公司签约,那么,月嫂就是家政中介公司的员工。
但是如果月嫂没有和家政公司签劳动合同,就不是家政公司员工。
2,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中介公司签约,签署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吗?如果不是,能按照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对待吗?
解答:不是劳动合同,是家政服务合同,不能按劳动合同的纠纷来解决。但是如果根据《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某一方有违约或损失,可以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来执行。
3,法律是否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可以领取双倍工资或3倍工资?
解答:劳动法中,关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包括家政服务人员的。月嫂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依照《民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月嫂通过家政中介公司签约时,若《家政服务合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有所约定,则可以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来执行。
北京市工商局曾经出台《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议”在遇到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保姆休息时,雇主给予其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但是,这个只是“建议”,并没有强制力。
所以,国家现有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可以领取双倍工资或3倍工资,月嫂根据《劳动法》向雇主索要3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4小时服务热线:
0731-83995552 / 17673059554(可加微信)